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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理报检单位的条件

2010-10-16 05:42:00

 

1、下列单位属于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l)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2、自理报检单位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答: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l)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自理报检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自理报检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报检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2)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证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

5)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6)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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