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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检科〔2008〕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
系统外分包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健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规范指定分包实验室工作,确保检验检疫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是指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外以外的,经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指定(考核确认)后,准许承担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委托检验检疫业务的各类社会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分包实验室)。
第三条广西局系统外分包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广西局指定后,方可承担与广西局系统外分包实验室相关的检测活动;广西局系统内各单位或实验室方可开展分包业务活动。
第四条广西局系统外分包实验室推荐和指定工作应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便利和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广西局科技处为分包实验室指定工作和指导部门,分包实验室的日常监管工作由相关检验检疫实验室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指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获得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指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ISO/IEC17025标准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具备相关领域的检测能力,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获得广西局的批准。
对于生产企业所属的没有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一般不能成为广西局系统内分包实验室。特殊需要的,应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并获得广西局的批准。
第七条 广西局系统内各单位或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系统内检测能力状况,向广西局科技处提出拟分包实验室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广西局科技处根据广西局系统内各单位或实验室提出的推荐意见,在综合考虑广西局系统内检测能力和已指定分包实验室等因素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增加新的分包实验室。如需要,则拟定考核计划。考核计划主要包括拟考核分包实验室名单、检测能力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等。如不需要,则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九条社会分包实验室应向广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分包实验室申请书,并经广西局相关单位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广西局科技处。对于单一单位或部门提出的,由该单位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对于多单位或部门提出的,由一主要分包单位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也可由广西局科技处了解多单位或部门的需求情况后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广西局科技处应在收正式申请书后2 个月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或现场的核查,提出审定意见报广西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广西局认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认可和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及其检测能力,一般可免去对其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广西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对分包实验室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分包实验室资质或认可情况及检测能力做进一步的了解和核对。
第十三条 广西局科技处应对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网络在广西局系统内公布。
第十四条 未经考核指定的社会实验室不得承担检验鉴定业务。确因特殊情况或临时紧急任务需要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验鉴定业务的,经科技处同意后,由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填报《临时委托社会实验室分包检测申请书》(见附件2)后,报广西局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广西区外检验检疫实验室,可免去其申请、审查或现场核查等环节,由各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填写《广西检验检疫局系统外(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分包检测登记表》(见附件3)后,报广西局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受广西检验检疫部门的委托,分包实验室对批准范围内的出入境商品的相关项目进行检验、检疫和鉴定并出具报告;对有争议的检验检疫结果承担复验工作;承担广西检验检疫系统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检验、检疫和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分包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室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参加广西局指定的有关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分包实验室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检验范围、主要技术人员、地址或联系电话变动),应及时告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和广西局科技处。
第十八条 分包实验室不得使用“广西CIQ分包实验室”的名义从事与该实验室检验检疫业务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分包实验室可与广西局有关实验室分包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检验检疫商品和项目、工作质量、收费标准、出证周期、承担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包实验室应确定1名联络员,以加强与广西局的业务联系,互相沟通检验检疫信息,及时反馈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广西局科技处在指定有效期内派出评审员或专家对分包实验室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出现质量问题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广西局可以取消其指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局科技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不相符合的,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广西检验检疫系统外分包实验室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附件:1.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社会分包实验室指定申请书
2.广西检验检疫局临时委托社会实验室分包检测申请书
3.广西检验检疫局系统外(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分包检测登记表
附件1: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社会分包实验室指定
申 请 书
申请编号:
申请方:(盖章)
申请日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12月
一、实验室名称:
地 址: 上级主管部门
电 话: 传 真 邮编
实验室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名称(如果不同于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法人代表: 职务: 电话: 电子邮箱:
实验室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电子邮箱:
实验室联系人: 职务: 电话: 电子邮箱:
二、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情况:
实验室共有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其它人员 人;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实验室使用面积 平方米。
三、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情况:
最近4年内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共 次,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共 次。
四、实验室其它情况(如历史、质量管理、科研成果等):
五、实验室及其企业曾何时得到何机构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
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有□ 没有□ 认可机构名称:
证书号: 有效期:
实验室认可证书: 有□ 没有□ 认可机构名称:
证书号: 有效期:
六、实验室申请注册的主要类别:
七、推荐的检验报告签字人员:
姓 名 职务/职称 签 字 范 围
八、申请方声明:
我们愿意成为广西检验检疫局的社会分包实验室,愿意提供注册审核所需的信息资料,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为审核工作提供方便。
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九、广西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包括分支机机构、区局技术中心或主管业务处室)推荐意见:
(盖章) 日期:
申请指定的相关标准目录清单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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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测试项目 |
标准号
/年号 |
检测标准名称 |
限制范围
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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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随本申请书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2. 组织机构框图
3. 实验室平面图
4. 实验室最新版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 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6. 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
7. 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
8. 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9.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
10. 其它资料
广西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南宁市滨湖路38号广西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905室
邮政编码:530028
电 话:0771—5514167
传 真:0771—5514167
电子邮箱:hexm@gxciq.gov.cn
附件2:
广西检验检疫局临时委托社会实验室分包检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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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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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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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验室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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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验室联系
电 话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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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商品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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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类别 |
□法定商品 □监督抽查 □委托检测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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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验室资质和检测能力基本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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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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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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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 单位盖章:
附件3:
广西检验检疫局系统外(外省)
检验检疫实验室分包检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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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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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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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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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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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商品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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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类别 |
□法定商品 □监督抽查 □委托检测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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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和检测能力基本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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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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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意 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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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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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 单位盖章:
抄送:本局:局领导(5),法综处,卫检处,动植检处,
食品安全处,检验监管处,南宁办事处,
机场办事处,存档(2)。
广西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录入:邓世春 校对:何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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