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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产品
金属切削机床、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木工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叉车、推土机、拖拉机、内燃机(600马力以下)、电机(1100瓦以上)、中小水力发电设备、汽轮发电机组、千斤顶、铅酸蓄电池、万用表、安装式电表、电度表(IC卡式电度表除外)、水表、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农用泵、电焊条、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二、轻工业机电产品
自行车、电动缝纫机
三、日用陶瓷器
四、 冶金轧辊
注:下列产品已列入“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但尚未列入颁证计划:
防爆电机、高压电器、煤炭、焦炭、烟花爆竹。
说明:本目录已根据《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认证[2003]19号)作了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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