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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通知

2010-06-13 14:56:00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8号)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广西检验检疫局于2010年6月1日起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资质《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上述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设的南宁办事处、河池办事处、贺州办事处,以及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水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许可机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从2010年6月1日起,申请人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www.eciq.cn)网上申请,并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注册。

(二)广西局下属各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广西局南宁办事处 

南宁市竹溪路24号

0771-5301016

广西局河池办事处

河池市江北东路401号

0778-2306855

广西局贺州办事处

贺州市贺州大道1号

0774-5123710

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

0774-3836078

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海市广东南路

0779-3206191

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防城港市口岸联检中心

0770-2822820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钦州市钦州港巨龙国际一站式报关报检大厅

0777-3839208

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桂林市漓江路25号

0773-5813530

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柳州市海关路6号

0772-2612045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港市中山中路429号

0775-4567672

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凭祥市南大路1-9号

0771-8528135

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东兴市兴东路294号

0770-7685017

水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龙州县独山路88号

0771-8830301

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玉林市教育东路163号

0775-2695182

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靖西县凤凰路1365号

0776-6222850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公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六、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现场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三)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期许可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申请人要求延期现场核查的许可时间可往后顺延。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受理机构向每个获得正式受理申请的企业收取注册登记费500元。

八、相关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0771-5513270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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