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家进口废物原料
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情况的公示
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广西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第91号)的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2家企业无法联络(见附表),现予以公示,请公示中的企业在公告发布日期起30日内与我局检验监管处联系,逾期不联系的企业,我局将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予以撤销注册登记资格。
联系人:陆中 陈颖娆
联系电话:0771-5515183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