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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法〔2010〕680号
关于做好质检系统已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落实衔接和
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2001年以来,总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国务院对质检系统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五轮集中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八十三号主席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截至目前,质检系统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4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3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要求,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现将质检系统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整理并集中公布。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对照目录,逐项落实。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不能无故拖延或变相审批,对其中仍需要进行间接、动态管理的项目,要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加强对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工作指导,地方两局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防止管理脱节。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改,确保审批权责与国务院决定保持一致。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更新涉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要结合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问责机制。
附件:1.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4项)
2.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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