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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验检疫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8-10-16 05:42:19

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结合广西检验检疫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检验检疫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咨询、申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备案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行政首长(以下简称行政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处室(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责。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广西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广西检验检疫局办理事项审批流程时限表》(附件1),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同时在办公场所和广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如需制定其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时限表的,须报广西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七条  各处室(科室)、直属单位按照《广西检验检疫局办理事项审批流程时限表》规定的办理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并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处室之间、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有关主管领导应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广西检验检疫局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申请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广西检验检疫局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处室(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广西检验检疫局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等文书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

  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因机关服务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及广西检验检疫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咨询、申请办理其他对外服务行政事项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有关行政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1: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附件2:广西检验检疫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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