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指定。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对象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单位;
经营需隔离检疫的检疫物(活动物、种子苗木等)的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四、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存放、加工单位的存放、加工能力及隔离检疫场所的规模核定数量。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具有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单位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加工产品的种类、加工、仓储条件和能力等);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 饲养场及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4. 加工工艺流程,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5. 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6.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
(1)出入场(库)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及防虫、灭鼠措施;
(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4)污水处理措施及环保部门允许排污证明。
(二)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单位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表、企业的简介、加工条件、环境和能力等);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 土地租用合同或协议;
4. 基地或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5. 加工工艺流程,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6. 植物防疫工作机构及职责,植保员等相关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培训记录;
7.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
8. 农用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
9. 污水、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10. 批次管理等溯源体系制度;
11. 质量体系文件等。
(三)申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场所指定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表、检疫场所条件、环境和能力等);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 植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植保员学历或职称证书、植保员职责;
4. 病虫害防治措施及相关记录表格;
5. 隔离防疫条件及措施;
6. 实验室人员、检测设备及检测项目等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三份。
七、申请书式样
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5或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颁布的相应的管理办法中下载(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主页面右上侧的“局令公告”或“动植物检验检疫”中查找)。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进境大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其他的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1.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企业补正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时间从接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又不能补正的,将全部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受理申请后,申请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2-3人考核小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及隔离场所考核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地考核(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根据情况,可派人参加)。考核小组审核和现场考核后将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入《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并督促申请企业限期整改,考核结束后,出具考核报告上报广西局。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撤回申请。
(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接到受理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主管岗位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成立核查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入《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督促受理单位监督申请企业落实整改。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撤回申请。
(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现场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证书,需要上报备案的,按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7个工作日,现场考核及抽样检测的时间另计(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详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收取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500 元。其他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后对其加工场所、过程及种植期间实施检疫监管。再次办理审批时,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附件1: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指定工作流程图

备注:1. 进境植物及小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由广西局批准;进境大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报总局动植司批准。(不需经第4、5步过程);
2.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备案由广西局批准(不需经第7步过程)。
附件2: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项目:育肥场() 中转仓()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钢笔、毛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 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仓)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饲料和添家剂使用管理制度、牛入出场管理制度);
5、场区照片(场/仓区大门口、场/仓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
企业名称
|
(中文名) |
|
(英文名) |
|
法定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人代表 |
|
成立时间 |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国营口 集体口 个体口 合资口 独资口 |
|
育
肥
场
\
中
转
仓
概
况 |
育肥/
中转仓 |
名称 |
|
疫
区 |
是 |
|
地址 |
|
否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兽医人数 |
|
学历 |
|
专 业 |
|
兼职人数 |
|
|
现有职工数 |
|
饲养人员 |
人数 |
|
主要经营品种 |
|
|
体况 |
|
|
场/仓区面积 |
|
建场时间 |
|
设计存(仓)栏量(头) |
|
现存栏量 |
|
|
育肥期(天) |
|
饲料来源 |
自配 |
引进 |
|
病畜隔离区 |
有 |
无 |
兽医室 |
有 |
无 |
饲料加工存放区 |
有 |
无 |
|
死畜处理设施 |
有 |
无 |
|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屏障 |
有 |
无 |
隔离观察区 |
入场 |
有 |
无 |
|
出栏 |
有 |
无 |
|
粪便处理设施 |
有 |
无 |
污水处理设施 |
有 |
无 |
|
饲养区出入 |
车辆消毒池 |
有 |
无 |
更衣消毒室 |
有 |
无 |
|
喷雾消设施 |
有 |
无 |
|
动物卫生制度 |
有 |
无 |
饲养管理制度 |
有 |
无 |
|
供港澳与内销牛分养 |
是 |
否 |
饲养其它动物 |
有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声明 |
本企业声明,
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ÿ/注册中转场ÿ,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 (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考核小组意见 |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验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日期 |
|
注册证编号 |
|
|
有效期 |
|
|
领证人
签名 |
|
领 取 日 期 |
|
附件3: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疾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
企业名称 |
(中文名) |
|
|
(英文名) |
|
|
法定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人代表 |
|
成立时间 |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国营□ 集体□ 个体□ 合资□ 独资□ |
|
饲
养
场
概
况 |
饲养场 |
名称 |
|
|
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兽医人数 |
|
兼职兽医人数 |
|
|
现有职工数 |
|
饲养
人员 |
人数 |
|
主要经营品种 |
|
|
体况 |
|
|
场区面积 |
|
建场时间 |
|
年出栏量 |
|
现存栏量 |
|
|
生产母猪数 |
|
饲料来源 |
|
|
病畜隔离区 |
有 |
无 |
兽医室 |
有 |
无 |
饲料加工存放区 |
|
|
死畜处理设施 |
|
|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屏障 |
有 |
无 |
隔离观察区 |
种猪引进 |
有 |
无 |
|
出栏 |
|
粪便处理设施 |
有 |
无 |
污水处理设施 |
有 |
无 |
|
生产区出入 |
车辆消毒池 |
有 |
无 |
更衣消毒室 |
有 |
无 |
|
喷雾消毒设施 |
有 |
无 |
猪舍消毒室 |
有 |
无 |
|
动物卫生制度 |
有 |
无 |
饲养管理制度 |
|
有 |
|
饲养其它动物 |
|
有 |
|
申
请
单
位
声
明 |
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 (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
|
申请单位 |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码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
单位性质 |
o国有企业 o事业单位 o合资企业
o外资企业 o私有企业 o其他 |
|
根据《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现申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自愿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检验检疫局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附件5: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地方隔离检疫圃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进境种子、种苗、花卉的隔离种植经营企业。
2.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考核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要求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3. 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经营资质和实验室资质需提供相关复印件;
(3)隔离种植场需提供示意图;
(4)重点设施、场所的相关照片;
(5)植保员及实验室检测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
(6)防疫措施、溯源管理制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4. 本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
地 址 |
|
企业性质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进境隔离物 |
品种名称 |
|
植物部位 |
|
|
|
数量/重量 |
|
输出国/地区 |
|
引进用途 |
|
|
|
进境口岸 |
|
进境日期 |
|
许可证/审批号 |
|
|
|
隔
离
圃 |
地址 |
|
面 积 |
(亩) |
|
|
位置
(经、纬度) |
|
|
|
随
附
文
件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进境繁殖材料审批单复印件
□ 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溯源等信息;
□ 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 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 隔离、种植情况介绍及示意图、照片等
□
|
|
|
隔
离
条
件
|
|
|
|
实验
室仪
器设
备及
检测
能力
|
|
|
|
照
片
|
不够可加页
|
|
|
企业承诺 |
1、以上申报情况属实、准确无误。
2、提供的各种资料为现行使用资料,真实、有效。
3、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接受CIQ监督、指导。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考核意见 |
考核组成员 |
|
|
考核意见:
考核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直属检
验检疫
局核查意见 |
考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直属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核准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进境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申请日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适用于的申报进境的其它植物类及其产品(由动植司主管动植物及其产品,无专门申请表格的产品类别,如:烟草、水果)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2. 申请表一式三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3. 需按要求随申请书附相关资。
4. 本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企业名称(中文) |
|
|
企业名称(英文) |
|
|
企业地址 |
|
邮编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传真 |
|
|
企业性质 |
|
企业类别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范围 |
|
|
植物产品类别 |
|
植物产品
种类 |
|
|
随附文件 |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种植、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成品库、除害处理设施等;
□ 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
□ 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制度
□ 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情况介绍及示意图、照片等
□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 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及检测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
□ 溯源管理制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 检验报告复印件(提供最近的各检验项目的报告)
□ 其他需要的资料。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申请进境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以上申报情况及随附材料准确无误,真实有效。我单位将遵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和监督。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考核意见:
考核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直属检验检疫局核查意见:
考核人员:
年 月 日 |
|
直属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批准注册登记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