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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操作规范

2009-03-20 11:30: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对象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家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及规模核定数量。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具有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单位应提供:

1.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生产或加工产品的种类、生产加工、仓储条件和能力等);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 饲养场或及生产、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4. 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5. 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6.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

1)出入场(库)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及防虫、灭鼠措施;

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4)污水处理措施及环保部门允许排污证明。

(二)申请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供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表、企业的简介、生产或加工条件、环境和能力等;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3. 土地租用合同或协议;

4. 基地或及生产、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5. 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6. 植物防疫工作机构及职责,植保员等相关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培训记录;

7. 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

8. 农用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表格;

9. 水、土、样品安全卫生项目认可检验机构(具有CNAS资质)的检测报告;

10. 污水、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11. 批次管理等溯源体系制度;

12. 质量体系文件等。

以上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三份,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2-13

七、申请书式样

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12或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颁布的相应的管理办法中下载(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主页面右上侧的“局令公告”或“动植物检验检疫”中查找)。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广西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考核,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批准。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1.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企业补正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时间从接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又不能补正的,将全部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受理申请后,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2-3人考核小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备案)考核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地考核(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视情况,可派人参加)。考核小组审核和现场考核后将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入《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登记(备案)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并督促申请企业限期整改,考核结束后,出具考核报告上报广西局。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撤回申请。

(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接到受理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主管岗位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成立核查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入《考核/核查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督促受理单位监督申请企业落实整改。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撤回申请。

(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现场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证书,需要上报备案的,按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7个工作日,现场考核及抽样检测的时间另计(不超过30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详见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收取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500 元。其他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对其加工场所和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对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定期年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操作规范附件.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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