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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操作规范

2009-03-20 11:33: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概述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秩序,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内外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和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令)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6.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附件1

七、申请书式样

详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受理机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批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一楼报检大厅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后,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办理。

1)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材料补正告知书》)的形式一次告知相关事项,待申请人补齐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的,在接到申请时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不属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四)受理申请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五)初步审查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十、法定办结期限和承诺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书面通知)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十二、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3

十三: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一)日常检查

1. 日常检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验鉴定业务及与检验鉴定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

2. 例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可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对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3. 日常检查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为主,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对现场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4.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2)检验鉴定工作质量;

3)检测设备和技术的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5)《机构资格证书》的相关内容;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现场跟踪检查只查与现场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内容。

5. 日常检查的重点应为:

1)检验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超越《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范围的非法检验鉴定活动;

3)检验鉴定证书的可信性,检验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性;

4)严重失实证书的检验鉴定情况;

5)非法转让空白证单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6)非法转让检验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

7)从业人员的资格情况(包括检验鉴定证书、报告签字人资格情况);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违法行为。

6. 日常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7. 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做好监管记录,并建立日常检查档案。

(二)年度审查

1. 检验鉴定机构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年度对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检验鉴定机构延续检验鉴定业务的经营资格手续。

2. 参加年审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于获批分次年起,每年的530前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3. 年审的内容包括:

1)《机构资格证书》涉及的有关内容;

2)公司的设立、变更事项的符合性;

3)业务经营状况;

4)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5)与核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验鉴定技术能力适应性;

6)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7)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性;

8)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4. 年审的基本程序:

1)检验鉴定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年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年审材料,并应进行现场核查;

3)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意见,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年审合格意见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审后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发还《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5)对直属检验检疫机作出年审不合格意见的,由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取消其《机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国质检检函200411号)。

 

附件: 1.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 申请材料目录及份数

3.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流程图

 

附件1

申请材料及份数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2: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或代理人

 

机构名称

(中文)

(英文)

法人代表

中文名

 

英文名

 

机构性质

 

名称(中英文)   

注册地 

出资额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机构人数

 

获证人数

 

申请

业务范围

 

随附材料: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对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3: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流程图

(承办机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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