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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对象
申请办理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四、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核定进境数量。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四)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 新鲜水果、食用水生动物: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时);
3.全年进口总量计划,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等有效溯源资料。
(二)烟草类: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时);
3.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进口货物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
6.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三)植物栽培介质:
1.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2.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时);
4.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5.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6.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
(四)粮谷类、大豆、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类: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时);
3.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若加工厂与入境口岸不属同一省(区、市),由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并由申请单位提供给受理机构;
6.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7.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五) 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1.书面申请,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 临时隔离检疫场平面图及相关图片;
4.饲养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等;
5. 饲养管理和兽医等相关人员的健康体检报告;
6.进口动物遗传物质——直属检验检疫局需出具批准的登记备案文件存档,并符合以下要求和提供材料:
(1)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2)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3)具有相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7.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六)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3. 运输、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及处理措施材料;
4. 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时);
3.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若加工厂与入境口岸不属同一省(区、市),由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并由申请单位提供给受理机构;
6.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
7.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八)过境动物: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防疫措施材料;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九)退运货物:
1.有效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货物退运情况说明、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以及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
(十)特许审批(是指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审批):
1.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省部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4.流向、不合格产品召回等溯源管理制度;
5.再次办理的必须提供前批《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及货物的流向、加工、销售、使用情况的有效溯源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
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www.itownet.cn主页面左上侧“动植检许可证申报”)中可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动植检处)负责初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实行网上审批(特许审批除外)。
(一)电子密钥申请及注册:申请单位持本单位的法人资格等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广西局动植检处,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获得电子密钥后持电子密钥到广西局动植检处注册。
(二)提交申请:登录信城通网站的《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填写并提交《进出境动植物检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交到动植检处。
(三)受理审核:动植检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考核。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经考核合格的,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获准通知书》。
(四)批准发证: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出证,动植检处打印证书并发放。
备注:特许审批仍采用书面方式。填写纸质《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到动植检处领取),并将申请材料交到动植检处,然后按以上(三)、(四)步骤操作。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全部审批工作自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详见附件3。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后对其加工场所和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再次办理审批时,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附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一、动物检疫审批
(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
(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
(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接受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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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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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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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法人代码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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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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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三、进境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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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品 种 |
数量/重量 |
产地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是否转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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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国家或地区: |
进境日期: |
出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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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口岸: |
结关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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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用途: |
出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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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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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后的隔离检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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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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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附件3: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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