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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操作规范

2009-03-20 11:38: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需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对象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的企业。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总局2004年第25号令)

(四)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2004年第26号令);

(五)《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

(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2004年第64号令);

(八)《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

(九)《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

(十)《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十二)《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应用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633号);

(十三)《关于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84号);

(十四)《关于网上公布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质检食函〔2005〕130号);

(十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610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571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注册备案冷库贮藏能力或定点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以及上一年审批进口数量进行确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注册;办理进口肉类产品还须到广西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做进口肉类企业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根据申请种类提供相关的随附单证。

(二)许可条件

1.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5. 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6.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冷库备案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适用于进境肉类);

(六)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适用于进境肠衣、可食用的鹿茸、鹿角、粮谷、杂豆等);

(七)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七、申请书式样

申请书式样见附件4或见《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申请书格式(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www.itownet.cn主页面左上侧“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可查)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负责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的受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负责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的终审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登录信城通网站www.itownet.cn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中填写检许可证申请表),在Intel网上录入后,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具体见提交材料目录)。

(二)受理

负责部门: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履行受理申请程序,审核随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食品安全处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食品局)。

(三)终审

负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打印《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终审时限:全部审批工作自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3。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国家免收检疫许可审批费。

十三、行政审批后续监督管理

再次办理审批时,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附件:1.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目录

2. 进境肉类产品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有

3.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

  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名录

 

一、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二、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

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附件2:   

进境肉类产品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码(15位)

 

   

 

邮编

 

所属地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进出口资格证书

      

海关监管手册

      

注册人信息

 

企业法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经法人授权的

申办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分类

属已注册并申领数字证书的企业

属已安装企业端软件,在信城通公司注册手续齐全的企业

属已安装企业端软件,但注册手续不齐全的企业

属以上3种都不具备的企业

企业进口肉类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意见

       辖区检验检疫局审核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办理:            审核:

办理:            审核:

   

受理编号

 

上报总局日期

 

附件3:

广西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办单位: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

 

 

 

 

 

 

三、进境检疫物

 

 

数量/重量

产地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是否转基因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日期:

出境日期:

进境口岸:

结关地:

目的地:

用途:

出境口岸

运输路线及方式:

进境后的隔离检验场所: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初审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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