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审批概述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5号令),针对出厂和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等文件要求。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所指的科研所需产品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及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不包括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所需产品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设备)。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辖区分支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辖区分支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说明;申请免办证明产品的特点;申请免办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些原因、理由的证据;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所作出的承诺。
2.申请单(见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见附件3);
5.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6.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7.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8.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9.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10.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11. 整机出口合同;
1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3.海关加工手册(复印件);
14.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15.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海关同意暂时进口的批文(免办第六种类别适用)。
具体产品所需申请材料见下表:
|
序号 |
类 别 |
应提供材料编号 |
备 注 |
|
1 |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1,2,3,4,5,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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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1,2,3,4,5,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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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1,2,3,4,5,6,9,15 |
根据情况提供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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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1,2,3,4,5,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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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1,2,3,4,5,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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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1,2,3,4,5,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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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1,2,3,4,5,6,11,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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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凭手册) |
1,2,3,4,5,11,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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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书式样
详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从广西检验检疫局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gxciq.gov.cn/)或相关网站上下载,请用A4纸打印。
(二)办理流程为3个工作日,对于要求资料整改的,从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收到之日起算。
(三) 额定电压36伏以下电器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用的电器产品以及其它不属于3C实施规则具体范围的产品不能申办《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按入境验证的相关文件要求放行。
(四)认证监管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出证。审核合格的,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见附件5),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免办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的时间,主管部门现场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详见附件4。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编号规则、有效期和使用规定
(一)编号规则:M4500 +年代号(年代末2位)+顺序
号(6位流水号)。例如:M450008000001 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8年签发的1号免办证明。
(二)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定为2个月,对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海关进来料加工手册有效期。
(三)来料进料加工等可一次申请免办证明多次进口,广西辖区检验检疫机关应做好核销登记工作。
(四)汽车类产品免办证明时应标注车架号。
十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4个月,以备国家认监委抽查。
(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根据情况组织对申请免办证明的单位实施后续监督抽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 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3. 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
2.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单
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委托书
4.广西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认明工作流程图
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附件1: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
一、 基本情况:
申请人: 合同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品使用商标: 数量:
收货人: 联系人: 电话:
二、企业概况及申请理由:(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说明;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
三、承诺:
本公司进口的产品(详见免办清单)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要求,并对该产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保证该产品不流向社会或变相转让给消费者使用,若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本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