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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审批

2008-10-16 05:42:19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三):

“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传染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实施机关: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三)对经健康体检未发现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患有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不予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健康检查时间除外)。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证10元,健康体检费用按当地规定另行收取。


 

附件1

        

 

1、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检验检疫机构。

2、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既往病史”填写以前所患的主要疾病情况,特别是传染病。

4、“有无健康证”填写“有”或“无”,如果有,填写“原健康证情况”。

5、“审批许可项目”填写申请证书的种类。

6、“备注”可以填写原证书有无问题、是否换证、体检中发现的问题、不予许可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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